一般项目: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;广告发布;广告制作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;平面设计;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;文艺创作;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;专业设计服务;会议及展览服务;电影摄制服务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。许可项目:演出经纪;营业性演出;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;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;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;音像制品复制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