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项目: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会议及展览服务;专业设计服务;文艺创作;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;数字内容制作服务(不含出版发行);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;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;社会经济咨询服务;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推广;文化用品设备出租;租赁服务(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);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;广播影视设备销售;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;电子产品销售;照相机及器材销售;软件销售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)(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。)